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趙李)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卻通過低價購入再高價賣出的方式賺取差價。有人可能覺得“賣點煙能有啥大事”,殊不知這一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紅線!
案情回顧:2023年某日,公安機關對過路車輛進行酒駕檢查時,發現成某駕駛的汽車上堆放了大量卷煙,成某稱卷煙是從各店鋪內收購后準備轉賣的。公安機關遂將其抓獲,隨車卷煙一并被扣押。
原來,成某一直利用在岳陽市君山區給各商鋪送貨的便利,了解到各個店鋪卷煙的滯銷和缺貨信息,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各店鋪內收購滯銷的卷煙,銷售給有需要的店鋪和個人。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間,共收購香煙金額為52萬余元,銷售香煙金額為30余萬元,從中獲利2000元。
君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檢察官提醒: 市場有規則,經營有底線。煙草是特種經營產品,國家對煙草實行專控生產和銷售,并實行煙草專門許可證制度。切勿為牟利鋌而走險,任何試圖突破法律邊界的“生意經”終將得不償失,最終只會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廣大群眾發現非法經營行為的線索,可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